商标性使用争议解析:从某潮牌侵权案看法律边界

2023年8月5日,随着某国际潮牌与本土设计师品牌的商标权纠纷案进入庭审阶段,商标性使用这一核心概念再度引发法律界与商业界的激烈讨论。该案涉及的"图形商标近似认定""市场混淆可能性评估"等争议点,恰好反映了当前商标法适用中的热点难点。

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要件,其法律定义在理论与实务中始终存在争议。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"将商标用于...识别商品来源"的要件,但实践中对"识别商品来源"的证明标准分歧显著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4号指导案例已明确,不能简单以标识使用形态机械判断,需结合具体商业场景综合考量。

近期某典型案例显示,某科技公司将其产品包装上的几何图形作为功能性设计主张,却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。承办法官指出:"当图形设计在行业内形成独特识别特征,且被诉方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纯装饰性质时,即可能触发商标法保护边界"。这一判例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对"使用意图"的严苛审查标准。

实务操作中,企业常面临"描述性使用"与"商标性使用"的认定困境。以某食品企业将"低热量"文字用于产品包装为例,其与某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但被认定不侵权,关键在于通过公证证据证明该使用系描述商品成分的必需方式。这要求企业在商业宣传中需建立完整的使用意图证据链。

值得关注的是,新修订的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》在第三章新增"动态使用场景分析"条款,要求裁判机关综合考虑标识在实际商业行为中的"注意力维度""传达意图"与"市场关联度"。这标志着我国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正从形式审查转向功能主义审查。

更深层的法律冲突体现在新兴商业模式中。直播带货中主播对品牌元素的二次创作、元宇宙虚拟商品的标识使用等问题,都对现有法律框架构成挑战。2023年上半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27件涉新业态商标纠纷案显示,其中48%涉及商标性使用的非传统形态认定。

在近期某茶饮品牌诉饮品杯设计侵权案中,法院开创性地引入"消费者调研""区域市场调查"等实证分析方法。主审法官指出:"需建立商标标识与商标来源识别功能之间的实证关联,不能仅凭想象推定混淆可能性"。这一裁判方法论值得实务界重点关注。

为助力企业规避风险,本文建议建立三维防控体系:商法学周报o:商标性使用研究(一)商标法侵权商标权法律提供系统学习路径,关注以下要点:其一,保留商业使用全流程证据;其二,建立"描述性词汇使用白名单";其三,采用动态监测机制跟踪标识商业影响力。

本案审理结果或将对电商带货、跨界营销等新型业态产生深远影响。有专家预测,未来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可能进一步强调"使用者的主观认知",即企业是否具有"通过标识实现来源区分的主观故意"将成为关键判断要素。这要求企业在商业决策阶段即进行法务合规评估。

商标法律制度始终在商人逐利本能与公共利益维护间寻找平衡点。随着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发展,商标性使用认定标准正从概念之争转向个案实证分析。企业唯有紧跟法律演变趋势,在创新商业路径时同步构建法律防火墙,方能在商战与法务的交织中稳健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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